河南省信訪局貫徹落實《國家信訪局關于進一步規范信訪事項
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國家信訪局關于進一步規范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進一步強化屬地責任,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推動信訪事項及時就地解決,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信訪事項登記
堅持來訪必登,由工作人員及時將信訪事項信息及受理、辦理環節各項文書統一錄入全國信訪信息系統,對不予受理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確保程序規范、數據完整、全面客觀。
二、信訪事項受理范圍
(一)對省政府及所屬部門或省轄市、省直管縣人民政府、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者不服其職務行為的信訪事項。
(二)已經省直行政機關或省轄市、省直管縣人民政府受理,但來訪人未在《信訪條例》規定的期限內,收到處理(復查、復核)意見或處理(復查、復核)意見未落實的信訪事項。
(三)來訪人未在《信訪條例》規定期限內,收到處理(復查、復核)意見;或者處理(復查、復核)意見未落實到位,省轄市、省直管縣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未履行督辦工作職責的信訪事項。
(四)來訪人不服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按規定程序來省申請復查(復核)的或反映省轄市、省直管縣人民政府復查復核機構和省直行政機關未按規定受理復查或復核申請的事項。
(五)實行“一單式”信訪訴求逐級辦理機制,信訪人持有省轄市、省直管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逐級在《信訪訴求單》上簽字確認無權受理的信訪事項。
(六)需省級人民政府及省級行政機關協調的“三跨三分離”信訪事項。
(七)中央和國家機關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
三、信訪事項不予受理范圍
(一)應當但未經省轄市、省直管縣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及所屬部門受理辦理的信訪事項。
(二)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來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或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訴求的信訪事項。
(三)來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不服,復查(復核)機構已經受理且在復查(復核)期限內的事項。
(四)來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不服,又在復查復核期限內,且未到規定的復查復核機構申請復查(復核)的事項。
(五)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或屬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
四、信訪事項不再受理范圍
(一)已經省人民政府復查復核機構復查(復核)、審核認定辦結或已經終結備案并錄入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的信訪事項。
(二)來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不服,且無正當理由超出《信訪條例》規定期限未申請復查(復核)的事項。
(三)信訪訴求在2005年5月1日前已經辦結,且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的事項。
五、信訪事項通報和責任追究
(一)省信訪局每月向省轄市和省直管縣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通報越級上訪情況。
(二)對不按要求登記錄入,應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規定期限和程序受理辦理,處理(復查、復核)意見落實不到位,造成群眾越級上訪的。通過實地督辦、“點對點”通報、重點約談等方式,提出限期整改意見。
(三)對確因工作不力,引發群眾越級上訪,并造成嚴重后果和較大社會影響的。依據《信訪條例》和《關于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等法規文件,向有關地方和部門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六、其他相關事項
(一)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和省直行政機關要依據《信訪條例》和《國家信訪局關于進一步規范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二)本實施細則由河南省信訪局負解釋。
(三)本實施細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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